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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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66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正文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恩惠;

被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或“公司”);

内容:2015年3月18日,王恩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称星网宇达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及销售型号为XW-ETS2231的车载移动设备及相关系统侵犯了其名称为“基于GPS的驾驶考试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10382103.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星网宇达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涉诉侵权产品,赔偿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二、本次诉讼的经过

2015年3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公司出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限期举证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根据上述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王恩惠诉公司涉嫌专利侵权一案。

2015年4月14日,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2015年4月15日,专利复审委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5041500422960),对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2015年5月14日,王恩惠出具《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请求专利复审委驳回星网宇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9月16日,专利复审委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6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王恩惠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宣告完全无效,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2015年11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驳回原告王恩惠的起诉。

2015年12月15日,王恩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6998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16年8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555号],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原告王恩惠的诉讼理由缺乏实施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王恩惠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0日,王恩惠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555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69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2017年6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京行终字第845号《北京市人民法院行政事传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6月22日开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公司对于本次诉讼案的信息披露过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2016年年度报告》中均对此案件基本情况及其案件进展进行了相应披露。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3月8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2、《2016年年度报告》

3、《北京市人民法院行政事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