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7-29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2国电02”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5日
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国电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5日开始支付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国电02(122152)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7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56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2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5%,每手“12国电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4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张培、李准
电话:010-58685107、010-58685116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张登
电话:010-50838966
传真:010-57601880
邮政编码:100033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7-30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拟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本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6月5日起停牌,内容详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2017-27)。
目前该事项正在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2日起继续停牌。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本公司将及时与国电集团进行沟通,了解上述重大事项筹划进展情况,并将在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