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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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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7-042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12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1日-2017年6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2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石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53,454,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5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9,826,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2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3,628,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3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53,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28,7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27%。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1.00 关于公司“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2.00 关于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0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4,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06%;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8%。

本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并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议案3.00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议案4.00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议案5.00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议案6.00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议案7.00 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议案8.00 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议案9.00 关于补选李滔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议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并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附件已于同日发布于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11、议案11.00 关于补选倪志靖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12,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14%;反对42,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桥、王媛媛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