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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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

2017-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7-039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披露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于2017年5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7062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有关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7-040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反馈。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1)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公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60 号),关于某媒体质疑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独立性相关问题。公司在该公告中对相关媒体的质疑进行了逐一解释,并通过相关查询,未见独立董事余梅、徐迅、何思明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2)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公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84号),关于某媒体质疑公司独立董事徐迅独立性相关问题。公司在该公告中对相关媒体的质疑进行了逐一解释,并确认独立董事徐迅的任职资格符合独董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3)2016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2 号),要求公司就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中的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2016年4月20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2 号)所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并补充披露。

(4)2016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74 号),要求公司就其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公司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于2016年5月5日对上述问询函中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释。

(5)2016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0 号),要求公司就其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及一次问询函回复中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2016年6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日,公司未就《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90 号)进行任何书面回复及披露。

(6)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30号),要求公司就2016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相关问题向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向国风集团问询核实,就问询函关注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并披露。

(7)2017年3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3号),要求公司就某媒体刊登题为《蝶彩资管“入驻”西藏旅游再次精准“押宝”重组》的报道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公司就蝶彩资管最近两年内首次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以及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披露,并就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保密事项进行了核实,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

(8)2017年3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5号),要求公司就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中的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2017年3月29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35号)所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并补充披露。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

(1)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98号),要求公司就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对以下情况进行回复公告:

“一、请公司说明2015年7月24日澄清公告中所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的相关信息与承诺,与公司信用担保账户股东名册的具体不符之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及向交易所提交的具体相关线索。二、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发布《神秘人举牌西藏旅游被查“弘俊系”悄然浮出水面》等报道,报道对胡波及胡彪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进行了质疑,请胡波及胡彪核实并澄清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并说明:(1)前述增持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弘俊资本或其他公司行为;(2)前述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3)胡波及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进行补充更正。”

2015年7月27日,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598号)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

“一、请公司说明2015年7月24日澄清公告中所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的相关信息与承诺,与公司信用担保账户股东名册的具体不符之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具体情况以及向交易所提交的具体相关线索。

西藏旅游回复:2015年7月17日,本公司代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报告书)。《报告书》中披露: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至2015年7月15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136,975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9.5893%。

本公司在计算、汇总、核对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向本公司提供的购买本公司股票交易交割单明细时,发现交割单记载的购入股票数量较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提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数量少330多万股,其提供资料与其披露情况存在重大差异;随后,本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了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每月月末最后一交易日的股东名册及信用担保账户明细,发现胡波、胡彪并非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进行公司的股票交易,资料显示,至少从3月起即存在交易,与其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举牌前6个月的股票交易情况不一致,经核对中登公司提供资料,发现其曾减持75.73万股,与其所披露的6个月内未减持不一致;实际增持661.54万股,与其披露的585.81万股不一致,相差75.73万股,差异率高达11.45%。

上述,即其在2015年7月16日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举牌前6个月股票交易情况的披露:7月1日开始持股585.81万股,6个月内未减持,与公司通过中登公司等渠道获取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我们认为这违背了胡波、胡彪向本公司提供的《报告书》、《简式权益报告书内容真实的声明》、《信息真实声明》中所作出的承诺:所提供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发布《神秘人举牌西藏旅游被查“弘俊系”悄然浮出水面》等报道,报道对胡波及胡彪与弘俊资本的关系进行了质疑,请胡波及胡彪核实并澄清上述媒体报道内容,并说明:(1)前述增持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弘俊资本或其他公司行为;(2)前述增持行为的资金来源;(3)胡波及胡彪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请进行补充更正。

根据要求,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负责澄清并回复上述内容,其回复公告见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函件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号)。”

(2)2017年6月8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函〔2017〕0027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11月-12月分批次处置厂房、车辆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合计账面净值1,023.59万元,共实现处置损失806.23万元,绝对值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 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9.3条等规定。公司财务总监裴建军作为资产处置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汝易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对待上述交易和披露事项,对公司违规事项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另经核实,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基数较低,每股收益仅为0.03 元,上述资产处置交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6条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公司已于2017年4月11日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另外,上述资产处置形成的损失绝对值占2016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8.5%,对 2016年度净利润影响不大,也未导致2016年度盈亏方向变化。据此,可酌情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从轻处理。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裴建军、董事会秘书汝易予以监管关注。”

在收到上述监管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其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函

(1)2014年2月7日,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2号),要求公司对2014年1月29日《大众证券网》发表的《四独董三位资格存疑西藏旅游独董不“独”涉嫌违规》的文章中所称公司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进行核实。

2014年2月14日,公司对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2号)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并通过相关查询,公司未见独立董事余梅、徐迅、何思明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何思明:

何思明和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何思明在公司第五大股东单位任职的质疑,说明如下:

何思明确系在公司股东单位西藏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农集团)有任职,但西农集团持有西藏旅游股份比例不足1%,至今持股比例未发生任何变化。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的公司股东名册显示,截至2014年1月31日,西农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排名为第六名,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何思明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日后公司会密切关注西农集团的持股排名,防止在任独董违反独董任职资格的规定。

2、关于独立董事徐迅:

徐迅和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徐迅和公司法人欧阳旭存在关联关系的质疑,根据公司了解的信息,并查询工商局等机构,未见媒体提及的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博文正源学术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和北京仁智有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法人欧阳旭存在任何关系。关于媒体提及的中关村创意产业联盟,经了解系未经注册的协会组织,作为中关村园区的民间文化顾问,不涉及经济运作。同时,根据其简历,徐迅在上述几家除仁智有容外的公司任职时间都较早,应不涉及“最近一年内”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各家公司的注册信息附后,供参考查询:北京仁智有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1l0108010562981)、北京博文正源学术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1006214834)、北京正源同人图书销售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00487100)。

3、关于独立董事余梅:

余梅和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余梅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质疑,根据查询,余梅担任独立董事时,其所任职的北京大地如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此前两年该公司即停止运作进入注销准备、报批程序,并于2009年5月完成注销登记,由于该公司注销,余梅也不再任职于该公司。因此她在该公司的任职应不影响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将于近期,对她的简历做更详尽的披露。

综上,根据公司目前了解的信息,并经相关查询,公司未见独立董事余梅、徐迅、何思明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此外,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29日及2014年4月30日就上述独立董事独立性受质疑事项向西藏证监局出具了自查报告及补充汇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独董更换事项

公司已接受徐迅、何思明、余梅三位独董的辞呈,公司董事会已通过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为确保其他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切实符合任职资格,公司正在抓紧物色审核。

二、相关独立董事任职信息核查情况

已根据相关独立董事提供的信息及再次核验工商局备案的方式,在公司2013年年报中予以更新披露。

三、关于独立董事汝易原任职单位名称变更,工商局网站查询不到的问题,已请其提供了完整变更资料。

综上,结合多次上报的情况汇报,媒体质疑的问题,主要是由独董原任职单位延拓工商变更手续,相关独董及我公司未及时跟踪复核工商资料和相关信息所致。我公司在复核更新独董信息时确实存在工作疏漏,在今后工作中将引起重视,积极改进。”

(2)2014年6月20日,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54号),要求公司对下述事项进行更正:

“1、你公司独立董事佘梅任职的公司-北京大地如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已注销,但你公司在2010年—2012年年报中,未对其简历进行更新,仍披露在大地如歌任职。2、你公司独立董事汝易任职公司-北京万德圆融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名称发生变更,且汝易从该公司辞职,你公司在2011年—2012年年报中,未对其简历进行更新。3、你公司独立董事何思明在任职期间,2013年8月、9月、10月、12月因其他股东持股发生变化,导致其任职公司西农集团排名至前五名股东,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发布澄清公告。”

2014年6月26日,公司发布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事项的公告》,对上述监管函事项进行了更正,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针对部分投资者关注的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简历信息及相关问题,公司已于201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中对相关独立董事的简历进行了更新补充。因工作不严谨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为进一步规范加强独立董事的任职与履职,公司董事会已接受相关独立董事的辞职请求(《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内容请见2014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提名了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告内容请见2014年4月23日、2014年5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将于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感谢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和监督,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证广大股东的权益。”

(3)2014年8月13日,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提示函(藏证监函〔2014〕81号),就公司进一步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涉事主体之一,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自治区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开展伤员救治、赔偿善后等处置工作;(2)你公司应加强与自治区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汇报,通报证券监管法律和信息披露监管法规,并及时向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在处置工作中,触发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准确、全面披露相关信息;要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你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公司高管、证券事务代表及法律顾问等为主要成员的事故处置小组,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你公司应按照全区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安全经营生产意识,明确责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及时排除隐患,保证公司安全运营;(4)认真做好投资者接待、信访与媒体沟通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要作为公司对外解答投资者咨询的唯一机构,积极有效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及时答复投资者疑问和咨询。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媒体质疑需要澄清的及时澄清。对涉及歪曲事实、虚假报道的媒体,及时主动应对,消除影响。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1日,公司对西藏证监局的监管提示函(藏证监函〔2014〕81号)做出如下回复:

“8.09特大交通事故涉及车辆为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汽车公司),系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子公司。事发后,我公司负责人全力配合政府处理事故善后事宜。且主要推进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做到随叫随到,毫无保留地提供各类需调阅的资料。第二、公司抽调大量人员配合政府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如代表涉事各方妥善处理死难者及伤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和保险理赔;安排员工24小时陪护伤者并安抚其家属,对伤者的要求尽量满足。第三、公司于8月15日组织召开了中层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会议,详细部署了公司安全工作的方向;又于8月19日再行组织召开了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化组织保障、隐患排查及宏观对接等细节。

不幸的是,8月18日,西藏林芝地区再次发生的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与8.09特大交通事故共同给西藏旅游产业带来了不小冲击。区党委、政府果断实施了“两限一警”的措施,为确保旅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旅游运营车辆每车限载20人(含司机、导游、警务人员)的规定,严格执行“一车一警”,保障旅游市场的安全工作。措施是积极的,但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能回避的。我公司作为旅游产业为主业的旅游股份公司,为了降低因实施“两限一警”措施对西藏旅游产业的影响,向区政府上报了《关于实施“两限一警”措施对旅行社、景区及西藏旅游产业影响的提示》、 《关于对旅游汽车公司交通运输车辆限座损失给予适当补贴的建议》及《补偿办法测算》,在“两限一警”措施带来的暂时不利影响下,请政府伸出“援手”进行宏观调控即政府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来让旅行社和景区尽快的进行重新整合。

截至目前,有关8.09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尚未明确,但“两限一警”措施将很可能导致的西藏旅游产业及我公司的业绩出现下滑,我公司将迅速组织对合作旅行社的调研,以判断今年我公司整体业绩情况,在与交易所充分沟通的前提下,随时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

(4)2014年12月2日,公司收到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18号),要求公司对西藏拉萨“8.0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做出如下说明:

“(1)详细说明《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中对你公司及子公司处罚建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详细说明《报告》中对你公司及子公司高管人员及责任人处罚建议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治理运行的影响。(3)详细说明《报告》中对“8.9” 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建议,对你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2014年12月8日,公司对西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藏证监函〔2014〕118号)做出如下回复:

“2014年8月9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涉及的圣地汽车公司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已于2014年8月12日就此事项发布了公告(2014—024号)。

根据《报告》的调查认定: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圣地汽车公司的)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监督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根据《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中明确涉及本公司的为:圣地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实际负责人)杨健康等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圣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度收入80%的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门彻底整顿圣地汽车公司。

事故发生后,本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全力抢救伤员,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针对圣地汽车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圣地汽车公司将彻底整顿,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针对本公司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不力的现状,本公司迅速召开管理层专门会议,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层稳定,治理运行有序。《报告》中所述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处罚建议,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正常的治理运行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本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旅游客运业务不是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方向。圣地汽车公司业务营收在公司总收入中的占比不足2%。圣地汽车公司彻底整顿事宜对本公司总体经营结果不构成重大影响。针对该事故的赔付金额预计将包含在圣地汽车公司运输车辆各项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还未收到有关部门发出的相关处理文件。本公司将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相关处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将切实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彻底整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和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安排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负责相关问题的调查和整改,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等。在历次整改中,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整改效果总体良好。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