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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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4 证券简称:汉商集团 公告编号:2017-019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4,575,3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83,015.4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⑴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②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上述规定。

⑵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⑶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大道134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84843197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