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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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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2017-29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29,736,83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4,460,525.5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82598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7-30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

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方竹先生于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A股股票,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2日,公司副总经理方竹先生股票帐户买入公司股票7,200股,成交均价为10.97元/股;2017年6月15日,公司副总经理方竹先生股票帐户卖出公司股票1,800股,成交均价为11.51元/股;方竹先生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方竹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972元(未扣除税费)上缴归公司所有。

2、方竹先生股票帐户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本人误操作,其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经公司核查,方竹先生股票帐户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方竹先生股票帐户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已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