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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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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报及2017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2017-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6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报及2017年

第一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于2017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勾选“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时,勾选了“否”,应勾选 “是”,导致少披露了调整前的财务数据,现将相关内容补充更正如下:

一、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的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的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补充更正前: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补充更正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于2016 年5 月16 日对原关联方公司大连藏龙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8700 万元人民币,投资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大连藏龙49.71%的股份,通过藏龙基金持有大连藏龙21.94%的股份,因此公司实际持有大连藏龙71.65%的股份。同时大连藏龙董事会改组之后董事会由5 人组成,公司提名3 人,故将大连藏龙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 “二、公司基本情况”中的“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补充更正前: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补充更正后: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于2016 年5 月16 日对原关联方公司大连藏龙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8700 万元人民币,投资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大连藏龙49.71%的股份,通过藏龙基金持有大连藏龙21.94%的股份,因此公司实际持有大连藏龙71.65%的股份。同时大连藏龙董事会改组之后董事会由5 人组成,公司提名3 人,故将大连藏龙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关于《2017年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的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补充更正前: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补充更正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于2016 年5 月16 日对原关联方公司大连藏龙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8700 万元人民币,投资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大连藏龙49.71%的股份,通过藏龙基金持有大连藏龙21.94%的股份,因此公司实际持有大连藏龙71.65%的股份。同时大连藏龙董事会改组之后董事会由5 人组成,公司提名3 人,故将大连藏龙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关于《2017年一季度报告正文》的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的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补充更正前: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补充更正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于2016 年5 月16 日对原关联方公司大连藏龙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8700 万元人民币,投资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大连藏龙49.71%的股份,通过藏龙基金持有大连藏龙21.94%的股份,因此公司实际持有大连藏龙71.65%的股份。同时大连藏龙董事会改组之后董事会由5 人组成,公司提名3 人,故将大连藏龙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除上述补充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补充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年度以及2017年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公司对上述补充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和审核的工作力度,避免类似问题再出现。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信息

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增资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光迅科技拟筹建全资子公司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定为准),详见2016年12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投资建设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该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名称核定为武汉光谷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并取得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详见2017年1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创新中心由光迅科技以货币资金出资6,000万元(占股比100%)设立。为有效整合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政产学研用资孵”的创新机制,打造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创新中心计划在未来一年内引入信息光电子产业领域内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产业基金等合作方,共同参与创新中心建设。

创新中心自成立之日起,积极开展相关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工作进展顺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因创新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控制人分别为光迅科技和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本次创新中心增资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即企业增资)。按照32号令规定,企业增资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创新中心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增资,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

一、增资方案

创新中心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增资,拟募集资金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拟征集2个以上与创新中心未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效应和互补效应的投资者,且须为货币出资。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加强公司平台能力建设,开展产业前沿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与共性技术供给瓶颈;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打造多层次人才队伍;增强国内信息光电子产业的全球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

本次增资原股东及创新中心员工均不参与,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为20%~40%,新增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为60%~80%,且单一新增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

二、增资条件

1、投资方资格条件

意向投资方须为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应为与公司未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效应和互补效应的投资者。本次增资不接受工会、职工持股会、委托持股联合体以及信托计划增资。

2、增资条件

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意向投资方须在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创新中心签署《增资协议》;最终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已交纳的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交纳至创新中心指定账户。

本次增资信息披露周期为4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征集到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三、遴选方案

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文件,且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再经创新中心确认其投资资格,成为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拟认购股权比例合计超过80%的,创新中心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持股比例和增资价格。

竞争性谈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择优:(1)意向投资方的认购价格;(2)意向投资方能为创新中心提供的战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及对协助创新中心提升平台能力建设、共性技术开发、产业孵化的支持;(3)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资金实力及未来发展规划;(4)对投资条款的认可程度及与创新中心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理念的契合度等;(5)对原股东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

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