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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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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7-058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7.50元(含税);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2016年度计息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股息率7.5%,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最后交易日:2017年6月27日

●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7年6月28日

●股息发放日:2017年6月29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优先股股息的派发预案经2017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度

2、2014年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3000万股(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代码:360006),每股面值 100 元,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优先股总股本30,000,000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股息225,000,000.00元(含税,年股息率7.5%)。

3、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二、股息派发实施日期

1、最后交易日:2017年6月27日

2、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8日

3、除息日:2017年6月28日

4、股息发放日:2017年6月29日

三、派发对象

截至2017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股息派发实施办法

1、全体优先股股东的2016年度股息由本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优先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7.50元(含税)。其他优先股股东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公告编号:2017-059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46,743,6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14,082,453.3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许冬瑾、许燕君2016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7-060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俞宏康健

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康美药业”)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康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康美”)收购山西俞宏康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或“俞宏康健”)股东陈颖、牛瑞青、杨明(下称“股权转让方”或“乙方”)持有的100%股权,收购总价为人民币4,802,030.57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康美与乙方在山西太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总价4,802,030.57元收购俞宏康健10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上海康美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不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陈颖,男,142322198204xxxxxx,中国国籍,住所山西省文水县

牛瑞青,女,140102198207xxxxxx,中国国籍,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杨明,男,142322198207xxxxxx,中国国籍,住所山西省文水县

(二)牛瑞青系陈颖配偶,杨明系陈颖同学,以上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 公司名称:山西俞宏康健贸易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牛瑞青

3. 设立日期:2011年12月12日

4.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 注册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47号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东楼311、306室

7. 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电力设备、工矿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科教仪器、安防产品、消防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水暖器材、电线电缆、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钢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家俱、日用品、服装鞋帽、酒店用品、体育器材、医疗器械(二类、三类)的销售;医疗器械的维修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完成收购前的股权结构

(三)完成收购后的股权结构

(四)标的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设置质押或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交易标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情况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会专字[2017]G17003490035号《审计报告》及俞宏康健的财务报表,俞宏康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康美

乙方:陈颖、牛瑞青、杨明

丙方:俞宏康健

(一)股权转让

1、乙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上海康美转让标的股权,上海康美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标的股权。

2、 按权责发生制俞宏康健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收回及处理(收回的款项归俞宏康健所有),上海康美予以协助,与该等债务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均由乙方承担。

3、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3.1经各方协商一致,上海康美受让标的股权应支付的对价总额为4,802,030.57元(大写:肆佰捌拾万贰仟零叁拾元伍角柒分)。

3.2经各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上海康美支付5,00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3.3 各方同意,收购对价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俞宏康健向上海康美支付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上海康美向乙方支付1,440,609.17元;第二期,标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海康美向乙方支付3,361,421.40元;截止2019年4月29日,若乙方收回标的公司债权,上海康美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能全额收回标的公司债权,上海康美将扣减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赔付。

4、标的股权过户及交接

4.1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权过户至上海康美名下及俞宏康健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 协议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俞宏康健的资产、业务全部由上海康美接管,俞宏康健的资产、档案、文件、锁钥、印章等全部移交予上海康美。

5、税费承担

标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处理按权责发生制俞宏康健2017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所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二)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1乙方保证合法拥有标的股权,该出资真实、合法,且已足额缴纳出资。

1.2俞宏康健原股东杨明系代原股东陈颖持有标的公司8.00%的股权,杨明作为名义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人陈颖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0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予上海康美。

1.3乙方保证拥有标的股权的处分权,并且标的股权不存在设置质押或权利受限的情形,除1.2条所述事宜外,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持情形,也不存在表决授权的情形。

1.4乙方保证,因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而提供予上海康美以及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及陈述的相关事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误解的内容。

1.5 乙方承诺,本协议所列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且该等资产目前不存在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抵押或权利受限的情形。

1.6 乙方承诺,俞宏康健自成立至今依法经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任何纠纷。本协议订立后若俞宏康健因2017年4月30日之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处罚,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俞宏康健原股东全额承担。

1.7 乙方承诺,俞宏康健不存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1.8 2017年4月30日之前,因俞宏康健未依法履行相关合同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需承担的违约金、经济赔偿金以及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9在2017年4月30日之后任何时间,若因2017年4月30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俞宏康健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2017年4月30日前但延续至2017年4月30日之后,均由乙方在接到上海康美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俞宏康健、上海康美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俞宏康健、上海康美作出全额补偿。

1.10 若因俞宏康健2017年4月30日前盘盈的存货产品引发产品质量纠纷,或俞宏康健因该批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上海康美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2.1上海康美是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2上海康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提供予乙方的相关文件及陈述的相关事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误解的内容。

2.3上海康美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款项,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4上海康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上海康美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或法律文件。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对在本次协议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经各方协商明确表明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订立后获得的对方的资料和信息透露给他方,或将此资料和信息用作本协议约定内容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如果本协议解除的,上海康美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任何款项,收款方必须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上海康美。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适当地及全面地履行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对价的百分之二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上海康美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其应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款项。对于不足扣减部分,上海康美可以继续向俞宏康健原股东追偿。

(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竞争、经营管理整合等风险,公司将会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化解风险。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俞宏康健主营业务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主要销售的产品为内窥镜设备、敷料、植入材料、神经外科手术、计划生育手术等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及耗材等,目前已建立起太原市各大医院的专门销售团队,此次收购完成后,将依托俞宏康健拓展山西市场业务,构建公司区域性医疗器械销售平台。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审计报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