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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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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是 √否

2、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6月1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7年6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3,964,491,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9,467.38 万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7年6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19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40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何烨淳

咨询电话:0755-83684138

传真电话:0755-8368412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