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北京民族饭店十一层东华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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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刘锋独立董事、罗林独立董事、迟福林独立董事、李朝阳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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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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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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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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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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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金股利人民币1,571,275,107.34元(含税)。以2017年1月23日公司A股IPO完成后的总股本10,137,258,757股进行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5元(含税)。若于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7月3日)因配售、回购等原因,使得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则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1,571,275,107.34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的调整。
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发放金额按照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次派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3日(星期一)。A股除息日及股息派发日为2017年7月4日(星期二)。本公司将就向A股股东派发2016年末期股息的具体安排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公告。
6、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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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聘请公司2017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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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河金汇增加净资本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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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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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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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与银河金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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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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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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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百分比例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1《关于与银河金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上限的议案》。股东在对议案11《关于与银河金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框架协议并设定2017-2019年度上限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连股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为5,160,610,864股,不计入表决总数。
议案9《关于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议案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方案的议案》、议案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杨君珺、叶子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