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7-25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15:00 至2017年6月2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明宇豪雅饭店四楼明宇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2,619,109,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1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369,789,2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2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49,320,2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390,377,4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25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1,057,1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49,320,2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3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979,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8%;反对1,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247,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5%;反对1,1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6%;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91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1,1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180,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35%;反对1,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896,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7%;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8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164,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93%;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4%;弃权8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290,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反对8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558,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2%;反对8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2%;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975,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7%;反对1,10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243,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4%;反对1,10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9%;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890,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5%;反对1,18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3%;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158,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8%;反对1,1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2%;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新任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916,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92%;反对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9%;弃权239,06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84,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717%;反对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7%;弃权239,069,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40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7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8,913,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91%;反对121,844,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521%;弃权118,35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8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707%;反对121,844,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118%;弃权118,352,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174%。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433,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7597%;反对1,17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8%;弃权120,7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05%;2,228,716,076 股回避, 占出席现场和通过网络投票股东持股总数的85.0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417,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584%;反对1,1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8%;弃权120,7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418%。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刘畅、刘永好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9,211,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22%;反对1,184,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弃权118,71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79,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866%;反对1,184,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3%;弃权118,71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1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斌、祝雪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