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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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37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8,967,851股,发行价格为4.7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0,148,899.70元,扣除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15,510,799.9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6月14日全部到账,并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7]第104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年6月2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尚未扣除的其它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医药产业园和亚泰建筑工业化制品产业园的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