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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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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7-0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诉讼事项,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合计4731.90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5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置业)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 20.004%/年。新宇置业为本次借款提供了抵质押物,相关单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新宇置业归还了部分本金、息费。自2015年2月20日起,新宇置业未支付委托贷款息费,构成违约。(详见公司2015-019临时公告)

2015年6月16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宇置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4731.90万元;要求对抵、质押物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保证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2015-024临时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年6月26日,公司收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 新宇置业归还原告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363万元,并支付利息

368.90万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5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 新宇置业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原告对被告新宇置业“新宇宏腾广场”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蒋秋生、蓝勇所持有的新宇置业股权600万元、400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判决生效期尚未届满,案件尚未执行、抵质押物尚未拍卖,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进一步评估。

但该委托贷款已列入公司可疑类资产,未来将视该诉讼进展情况,结合公司贷款类资产分类标准和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规定执行,或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