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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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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5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2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15:00至2017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明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338,258,8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992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333,765,7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673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4,493,0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8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0人,代表股份5,656,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812,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54%;反对4,44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929%;反对4,446,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812,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54%;反对4,44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929%;反对4,446,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80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39%;反对4,451,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045%;反对4,451,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9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80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39%;反对4,451,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5,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045%;反对4,451,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9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87,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81%;反对4,471,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5,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562%;反对4,471,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6.审议《2016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77,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52%;反对4,48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30%;反对4,48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同意1,175,6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20.7830%;反对 4,466,66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78.9607%;弃权14,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2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6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20.7830%;反对4,466,66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78.9607%;弃权14,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256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8.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2,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95%;反对4,466,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0,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393%;反对4,466,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6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公司《关于2017年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0%;反对4,449,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5%;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277%;反对4,449,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663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9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0%;反对4,434,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1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277%;反对4,434,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985%;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11.审议《关于补选刘德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选举刘德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782,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67%;反对4,46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0,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714%;反对4,46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6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惠忠 牛金钢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