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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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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9 证券简称:南京化纤 公告编号:2017-034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郁庄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明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全资子公司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累计最高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3亿元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提供累计最高不超过等值于人民币3亿元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国民、芮成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600889 编号:临2017-035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存在减持情况

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工集团”)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向本公司出具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未有减持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或减持计划之承诺函》,针对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和减持计划的情况,新工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自南京化纤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之董事会会议(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之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2月27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形;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南京化纤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南京化纤股票的计划;

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如本公司及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公司及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南京化纤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6月30日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600889 编号:临2017-036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中介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069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7-030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公告》

公司目前已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核查和落实,最终编制完成《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现根据监管要求,现将《反馈意见回复》全文公开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