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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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2017-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7-051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9月2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详见公司2016-095号公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同意控股子公司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桥药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4.5亿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2017年3月30日,廉桥药都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支行签署协议,廉桥药都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详见公司2017-011号公告)。

截至2017年6月29日,廉桥药都已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资金的本金45,000万元及理财收益4,604,794.52元全部归还至廉桥药都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7-05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35,979,2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6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28日至登记日:2017 年7 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中授予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等将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将另行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92号

咨询联系人:王小素 钟晓婷

咨询电话:0898-68653568

传真电话:0898-6865678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