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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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承接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7-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公告编号:2017-03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承接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参与设立的“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海通初霁4号”)即将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冯海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海通初霁4号所持有的公司43,181,000股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份承接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6月1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了公司43,181,000股股份。具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2017年6月30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的通知:海通初霁4号即将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冯海良先生已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了海通初霁4号所持有的公司43,181,000股股份中33,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交易价格为7.46元/股。

二、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冯海良先生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海通初霁4号所持有的公司33,500,000股股份,交易价格:7.46元/股。

本次股份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其子冯橹铭先生、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904,399,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5%。其中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19,222,1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1%;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336,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冯海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59,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冯橹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通过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3,1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

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其子冯橹铭先生、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904,399,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5%。其中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819,222,1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1%;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336,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冯海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159,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冯橹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通过海通初霁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9,6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本次股份的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其他相关说明与提示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在未来六个月内,冯海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海通初霁4号所持有剩余的公司9,681,000股股份。

1、本次承接没有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承接符合冯海良先生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承接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承接期间及本次承接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1227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