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3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6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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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3,173,674,6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15,093,245.4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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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亚吉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简称:“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404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经公司代扣代缴的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上述股东应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17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②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③相关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文件资料,并以专人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缴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0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5308688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