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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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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48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44)。

2、利润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实施时间距离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7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至股权登记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标的股票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将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换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将于2017年7月17日实施完毕,自2017年7月17日起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由26.00元/股调整为25.90元/股。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

咨询联系人:罗序浩

咨询电话:0763-3369393

传真电话:0763-3362693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