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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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公告编号:2017-96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1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1日至12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111,42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1,28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1,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4%;反对10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222%;反对10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年6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111,3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4%;反对10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222%;反对10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7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陈媛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