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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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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调解、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149,767,654.47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829号《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执52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执451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28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州瑞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瑞高”)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23.55万元,并要求卢传金、卢红、张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卢传金、张丽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9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2016年10月17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邯郸市北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北方”)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875.27万元,并要求刘兰春、魏国生、魏伟、刘兰英、郭颜录、刘兰芹、程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3.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厦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78.75万元,并要求熊桂林、姚志义、隋文、隋广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隋广东名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50.0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4.2016年8月30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9,947.51万元,并要求李锐、周宗埌、泉州市丰泽良辉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2017年3月7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对泉州市丰泽良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2017年3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西宁厦工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6)闽02民初8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针对公司与西宁厦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2016)闽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54”号公告。

5.2016年8月1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正”)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527.22万元,并要求肖凤臣、徐水香、肖飞、肖志鹏、胡晓兰就北京鼎正的付款义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对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4,806.88万元的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8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0”号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针对公司与北京鼎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2016)闽0203民初1215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3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6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徐州瑞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徐州瑞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42,671,834.34元、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9月21日为23,488,501.11元,之后的计算方法如下:以42,671,834.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40,000元。

2.若徐州瑞高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对卢传金、张丽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抵押限额75万元和23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3.卢传金、卢红、张丽对徐州瑞高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徐州瑞高追偿。

若徐州瑞高、卢传金、卢红、张丽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373,678元,由公司负担351元,其余373,327元由徐州瑞高、卢传金、卢红、张丽负担。

(二)2017年6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02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邯郸北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5月31日,邯郸北方尚欠公司货款15,469,446.08元及资金占用费18,260,627.28元(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2. 邯郸北方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偿还上述货款本金15,469,446.08元(每期应还款项的还款日为当月28日前)。

3.若邯郸北方按照上述第二款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同意对邯郸北方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折让,即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同期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该项费用邯郸北方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同期支付给公司。若截止2018年12月31日,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提供的资产抵押物评估价值大于或等于尚欠货款本金,经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申请,公司书面同意后,不再按照第一款收取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的资金占用费。

4.刘兰春、魏国生同意将魏国生名下位于迁安市民营开发区的房产抵押给公司,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配合公司完成相关的抵押手续。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同意将其所有的其他房产信息(所提供房产应为有产权房产,资产抵押价值不低于40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提供给公司,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配合公司完成全部抵押手续。

5.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公司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90,340元。

6.若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出现任何一项违约事项时,公司有权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尚欠的全部货款本金及全部资金占用费,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不再享有本协议第三款所述的减免优惠。

7.公司同意在收到本案调解书后30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魏伟名下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连成别苑散化坊1-4-1号房产的查封。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同意在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后30日内出售,并承诺该售房款用于偿还其欠公司的款项。

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按照本协议第二款承诺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还款后,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财产的查封。

8.刘兰春、魏国生自愿对邯郸北方上述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9.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64元,减半收取117,782元,由邯郸北方、刘兰春、魏国生共同负担。

(三)2017年7月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济南厦基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7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济南厦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638,943.10元、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为128,510.0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

2.熊桂林、姚志义、隋文对济南厦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济南厦基追偿。

3.若济南厦基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有权就隋广东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10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济南厦基、熊桂林、姚志义、隋文、隋广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8,801元,由济南厦基、熊桂林、姚志义、隋文、隋广东共同负担。

(四)公司与西宁厦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西宁厦工及李锐、周宗埌等人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西宁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76,590,769.05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8月30日为22,089,292.89元,之后的计算方法如下:以70,999,48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7年6月9日,为10,046,426.90元;以3,458,479.7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7年6月9日,为195,749.96元;以2,132,805.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7年6月9日,为241,433.6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李锐、周宗埌对西宁厦工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3.西宁厦工、李锐、周宗埌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按每日0.0175%计算,自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17年7月6日为348,510.75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五)公司与北京鼎正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北京鼎正及肖凤臣、徐水香、肖飞、肖志鹏、胡晓兰等人拒绝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北京鼎正向公司支付货款14,396,661.90元、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7月31日为401,944.94元,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日0.04%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共349日为2,009,774.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北京鼎正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按每日0.0175%计算,自2017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为20,155.33元)。

3.肖凤臣、徐水香、肖飞、肖志鹏、胡晓兰对北京鼎正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有权就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806.88万元的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