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财务、中航信托、中航证券披露
2017年上半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临2017-033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财务、中航信托、中航证券披露
2017年上半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试运行预约披露的通知》【中汇交公告〔2017〕37号】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于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及2017年上半年的利润表(未经审计),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于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2017年上半年的利润表(未经审计)及 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本计算表将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进行披露。
中航财务、中航信托于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及2017年上半年的利润表(未经审计),中航证券于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2017年上半年的利润表(未经审计)及于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本计算表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附件。
风险提示: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2017-034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7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26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976,325,7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1,413,826.32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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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其他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除外)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除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60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7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60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20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部门:公司规划发展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161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