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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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兑息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北京城建公告编号:2017-25

债券代码:122402 债券简称:15城建01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兑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20日兑付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城建01。

3、债券代码:122402。

4、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58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204号文件批准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票面利率:4.40%。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7月2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跟踪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4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兑息日:2017年7月20日。

三、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5城建01”票面利率为4.4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期兑息金额为人民币4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额为人民币3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金额为人民币39.6元。

四、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城建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联系人:许禄德

咨询电话:010-82275537

传真电话:010-82275533

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咨询联系人:刘曦

邮政编码:100010

咨询电话:010-65608299

传真电话:010-8513054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