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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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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2017-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7-05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大东南,证券代码:002263)自2017年4月24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4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经公司初步确认,该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9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并于同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2017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1)。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方案尚未确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并于2017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2017年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编号:2017-038、2017-039、2017-040)。2017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2017年6月2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2017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工作量较大,相关事项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相关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仍需进一步商讨和论证。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大东南,证券代码:002263)自2017年7月13日(星期四)开市起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鉴于该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7-057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就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宜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工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532701040006009,截止2017年7月4日,专户余额为467,081.07元。该专户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仅用于 年产50,000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进行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专户如有冻结等异常行为,乙方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政府有权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和丙方出具当月的用款计划,包括金额、用途、汇款对象等,以及上月的实际用款情况说明。如确需发生当月的用款计划以外的用款需求时,甲方应在用款前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在下月的实际用款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保荐机构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包括保荐机构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