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5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本备忘录”,签署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双方希望根据本备忘录规定的条件进行合作,本备忘录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 本备忘录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备忘录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英文名称:ENGIE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SAS
中文名称:ENGIE中国投资简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NGIE”)
性质: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idier Holleaux
注册地址:1, place Samuel Champlain, 92400 Courbevoie France
主营业务:电力、燃气以及能源业务的研发、经营与服务,太阳能发电领域的研发与投资。ENGIE中国投资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100%隶属于ENGIE集团的为进行全球投资的子公司,其总部设于法国Courbevoie。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母公司ENGIE集团总资产1,585亿欧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666亿欧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5亿欧元。
(二)备忘录签署情况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ENGIE于2017年7月12日分别在上海和巴黎签署本备忘录。
(三)签订备忘录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备忘录为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初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暂不会对公司 2017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目前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与目的
鉴于中国经济与城市的高速发展,中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予以了高度关注,特别是在城市的能效管理以及去中心化能源等方面,以此来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双方将各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可再生能源、能效管理、绿色能源交易等领域进行合作,为市场在能源领域提供高效和创新的能源解决方案。
(二)合作内容
本备忘录涵盖三大领域的合作:
1、太阳能光伏:a、大规模分布式光伏项目(共同投资建设每个项目具有不少于30MW的装机容量。双方同意,如果项目满足各自的投资回报要求,双方可在2017年底合作达到150MW的发电规模,在2019年底达到500MW。);b、并购已运行的光伏资产。
2、能源效率与管理:a、大型产业园区中的冷热电联产、混合能源管理、低氮氧化物的处理等商业机会;b、工业能源大数据分析以及能源优化服务。
3、交易与投资组合管理:a、碳排放市场:双方将研究采取何种方式来提高太阳能资产的价值(CCER、绿证等)以及中国排放补贴交易;b、绿电:双方将研究成立一个致力于提高绿电销售和交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山东以及安徽等省。
(三)合作管理
双方将建立一个高层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ENGIE中国区首席执行官Charlotte Roule 女士以及公司智能板块总经理方壮志先生共同担任。
指导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需要则增加会议次数)以讨论如下事项:审查正在进行中的项目与合作;简称工作组的进度;探讨新项目、共同投资或组合资产的机会。
双方应依据本备忘录制定具体项目和行动的路线图,时时予以更新,并在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
(四)其他事项
1、双方各自将承担其同本备忘录的执行相关的成本与费用。
2、本备忘录将在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正案仅有在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英文与中文两种形式的书面协议后才可生效。
3、双方应确保关于对方及本备忘录所有信息的保密性。
4、任何由于本备忘录的理解或执行而产生的相关纠纷,应由双方通过基于互信、公平交易的原则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双方在六十个公历日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通过终局性和有约束力的仲裁作出唯一和最终裁决。
三、备忘录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双方期望互为产业与金融合作伙伴,加强合作,利用各自的技术和行业优势,共同开发在中国的项目,以及在城市与产业园区中的去中心化能源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本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双方在可再生能源、能效管理、绿色能源交易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对公司加速发展再生能源领域的业务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备忘录尚处于初始合作阶段,预计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仅为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备忘录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尚未签订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尚需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
双方在“可再生能源、能效管理、绿色能源交易”等领域展开合作,上述业务开展所需的技术、资金、人员等实施条件待双方进一步确定合作事宜后再具体安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合作谅解备忘录》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