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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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7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72,706,8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63,534.08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信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5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04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045 元。

(4)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电话:024-83996040

(二)传 真:024-83996039

(三)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泰宸商务大厦B座2207

(四)邮政编码:110006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