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小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0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7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A区小康股份综合办公大楼1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兴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马剑昌先生、刘昌东先生、岑远川先生、独立董事付于武先生、刘凯湘先生、刘斌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孟刚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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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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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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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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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志会、王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姜志会律师、王宁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小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1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漏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