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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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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7-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4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变更保全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变更保全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8,497,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属于诉中财产保全变更,暂无法判断该诉中保全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中院”)签发的(2017)黔02民初67之一号和之二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与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2民初6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对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公司不服,向六盘水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17)黔02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公司的冻结。

2017年7月21日,六盘水市中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黔02民初6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并立即开始执行。2017年7月24日,公司向六盘水市中院提供一般结算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向六盘水市中院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单及承诺书,承诺一般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满足本案所需冻结资金额度,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关于本案的起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等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31号和临2017-038号。

二、裁定情况

2017年7月27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7)黔02民初67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期限1年;

2、解除对公司原冻结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六盘水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88,497,000.00元。由于本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并冻结公司上述银行存款属于诉中财产保全,暂无法判断该诉中保全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