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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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7-074

债券代码:122418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年8月4日

●债券付息日 2017年8月7日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盛和债”,代码“122418.SH”。

3、发行主体: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4.7%,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起息日为2015年8月5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5日即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8月5日。

14、债券上市情况: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2016年5月,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负面,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41)。

2017年6月,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61)。

19、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每张面值为100元的“15盛和债”派发利息为4.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4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5日为星期六,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盛和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

联系人:黄厚兵

联系电话:028-85425108

传真:028-85530349

邮政编码:61004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联系人:田海良、铁军、李承昊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675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杨艺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7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