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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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7-04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三)处于一审裁定阶段;案件(四)原告已撤诉;案件(五)已终审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二)、(三)、(四)处于被告地位;案件(五)处于第三人地位。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二)、(三)尚未终审裁定,暂无法判断影响;案件(四)、(五)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三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1178号、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3725号、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8779号]、一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9668号]及一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7)辽民终314号],就以下诉讼分别做出一审和终审裁定,具体如下:

一、五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法院裁定情况

(一)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1178号]

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039.59万元。(详情请查阅2014年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涉嫌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且质物的真实性存疑,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条款规定,裁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

(二)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案号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3725号]

中泰公司因为保管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857.1869万元。(详情请查阅2015年3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涉嫌重复质押以获取贷款,且质物的真实性存疑,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中泰公司已上诉。

(三)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8779号]

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卉”)因为合同纠纷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8亿元。(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质物玉米是否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存疑,且大连市公安局对借款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曲民合同诈骗已立案,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条款规定,裁定驳回上海睿卉的起诉。上海睿卉已上诉。

(四)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及第三人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案号为(2015)朝民(商)初字第39668号]

上海睿卉因为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三人大连中稷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838.74万元。(详情请查阅2015年9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由于上海睿卉向朝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裁定准许上海睿卉撤回起诉。

(五)孙乔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案号为(2017)辽民终314号]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大连中院审理后,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9,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2017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原告孙乔上诉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裁定准许孙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二)、(三)尚未终审裁定,暂无法判断影响。上述案件(四)、(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