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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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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2017-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公告编号:2017-053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本公司股东刘绥华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其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3,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81%(前述减持以下统称为“本次减持”)。本次减持完成后,刘绥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75,369,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40%,其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将刘绥华先生本次减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中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刘绥华先生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刘绥华先生在本次减持前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3、刘绥华先生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刘绥华先生于上市前承诺:自科伦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股票上市发行前已持有的科伦药业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4、刘绥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完成后,刘绥华先生仍为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此外,刘绥华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刘绥华先生将继续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减持事项的相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刘绥华先生本次减持的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公告编号:2017-05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一致行动人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声明人持股情况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或“科伦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股东刘革新、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简称“声明人”)于2017年7月27日共同签署的《非一致行动人声明》。

截至《非一致行动人声明》签署之日,各声明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声明的内容

刘革新、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于2017年7月27日共同签署的《非一致行动人声明》,该声明的具体内容如下:

刘革新、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共同声明相互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五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四方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科伦药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刘革新、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五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1. 各方未在其他任何一方控制的企业任职,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均未在刘革新控制的包括科伦药业在内的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职务。

2. 各方作为股东参与科伦药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提名董事、同步增持或减持科伦药业股票的情形,也未发现其他可能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形。

3. 自科伦药业上市以来,刘革新及其子刘思川对科伦药业先后进行了四次增持。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均未对科伦药业增持,且不排除未来进行减持的可能。

4. 科伦药业自上市以来一直由刘革新实际控制,自上市以来也未发生过控制权争夺的情况,公司二级市场也未出现过控制权争夺或举牌的情况。刘绥华、尹凤刚、刘亚光、刘卫华亦未有通过购买公司股份谋求影响上市公司的意图和行为。

5. 在本《非一致行动人声明》签署之后,将不会寻求与其他任何一方形成或在事实上形成上述情形中的关系;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导致形成或在事实上形成上述情形中描述的关系,则会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声明的影响

声明人所出具的《非一致行动人声明》系对声明人相互关系的确认和明确,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科伦药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革新除与上述作为股东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外,与其妹刘亚蜀也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其子刘思川为科伦药业董事和总经理,并持有公司股份,刘思川与刘革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备查文件

1、《非一致行动人声明》。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