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322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7—043
债券代码:122421 债券简称:15天房债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7日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8月6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5天房债”,债券代码为“122421”。
3、发行主体: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80%。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80%。
2、每1手“15天房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4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8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天房债”持有人。2017年8月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房债”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天房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联系人:杨新喆、丁艳
联系电话:022-2331 7185
传真:022-2331 7185
邮编:300050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辛志军、汤楠
电话:010-5902 6650
传真:010-5902 6604
邮编:100025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表:“15天房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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