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华舟应急 公告编号:2017-025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893,791股,占公司总股本4.506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839,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舟应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舟应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57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64元,公司股票自2016年8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34,7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46,270万股。
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总股本462,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500000股,派0.403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前述分配方案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462,700,000股增至485,835,000股。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85,83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364,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4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893,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6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国联”),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自华舟应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舟应急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舟应急回购其持有的华舟应急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华舟应急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华舟应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华舟应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华舟应急,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华舟应急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3)确认其作出的或华舟应急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果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通过华舟应急公告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自愿锁定与应赔偿投资者损失金额相当价值的华舟应急股票,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3、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8月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893,791股,占总股本的4.5064%;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9,839,791股,占总股本的2.025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名,为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注:中金国联作为持股5%以下的法人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21,893,791股,其中12,054,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839,791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华舟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湖北华舟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舟应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华舟应急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和保荐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2016年6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11,570万股。公司A股股票于2016年8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变为:
■
2017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总股本462,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0.500000股,派0.403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前述分配方案于2017年6月20日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462,700,000股增至485,835,000股。
截止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变为:
■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股东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公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3)确认其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果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则:通过华舟应急公告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自愿锁定与应赔偿投资者损失金额相当价值的公司股票,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8月7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893,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6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839,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表:
■
注:股东北京中金国联信达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的12,054,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华舟应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华舟应急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子龙陈泉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