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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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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7-071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50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4,920,71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41.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999,991.82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9,912,854.16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20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24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进度,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与募集资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2017年8月1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但须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向保荐机构报送存放明细。公司承诺募集资金存放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3、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剑飞、杨肖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或对账单。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