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季度新签合同情况
公 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7-047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季度新签合同情况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至6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签合同290个,合同金额累计约人民币47.7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5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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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6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年累计新签合同528个,合同金额累计约人民币65.7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32%。
2017年4-6月签订的较大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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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为阶段性统计数据,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编号:2017-04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项目预中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根据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pprec.com/)2017年8月3日发布的蒲江县西河河滨景观建设项目中标公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与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为蒲江县西河河滨景观建设项目投资(BLT)+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公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牵头人,负责项目的建设投资及管理协调,本公司子公司市政集团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施工,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
蒲江县西河河滨景观建设项目投资(BLT)+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位于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项目建设规模:占地约270亩,拟对蒲江县蒲江河支流西河两岸,西河左岸教师公寓-清江大桥段、右岸教师公寓-驭仙桥段景观打造。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水域治理4.4公里、浆砌石河堤6公里(其中西河左岸教师公寓-胜利桥-老南桥-驭龙桥-清江大桥段3.7公里河堤、右岸教师公寓-胜利桥-老南桥-城市花园-仙鹤桥-驭仙桥段2.3公里河堤)、安全防护栏6公里、河滨景观打造180,000平方米、污水管网6公里、人行道60,000平米、水景及广场21,000平米、公共卫生间1,200平米、仿古建筑12座、电力管网6公里。
该项目预计总投资960,347,000元,即人民币玖亿陆仟零叁拾肆万柒仟圆整。项目建设方式:投资建设模式(BLT+EPC)。合作期限:项目建设期2年+投资补偿期15年。
二、此次预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如上述项目最终确认中标,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该项目目前处于预中标公示阶段,本公司能否获得此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7-049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本次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4,182,581.87元;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简称“三〇七医院”或“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本公司”或“原告”)工程款,本公司于2015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〇七医院支付本公司相关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本案,目前本案处于审理中。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情况,详见本公司2015年7月30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5-044)。
二、本次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公司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求被告从2014年10月30日起支付利息。现根据原被告双方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移交单》证实:被告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接收使用了本案的全部涉案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涉案工程的交付日和应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被告应当在2014年6月27日支付本公司515,619,781.80元,实际支付324,789,483.95元,尚欠工程款190,830,297.85元。故被告应当增加支付本公司前述工程欠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的相关利息4,182,581.87元。
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