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执行、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涉案金额共计:49,182,657.46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14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执498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润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海”)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4,776.56万元,并要求郑章钧、杜树霞、王毅、范婷婷、杨柳、王晓俊、茆正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2016年11月2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安市恒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恒岳”)支付拖欠货款50.02万元。2016年11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3.2015年11月18日,临沂旺力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旺力”)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临沂旺力损失500万元。2016年3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
4.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盛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盛扬”)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302.54万元,并要求林宗阳、王文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林宗樟名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2017年5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江西盛扬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776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6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59”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6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山东润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润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3,148,603.44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3月30日为12,014,565.53元,此后以32,804,344.0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以344,259.4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2.郑章钧、杜树霞、王毅、杨柳、王晓俊、茆正李对山东润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润海追偿。
3.范婷婷对山东润海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润海追偿。
4.若山东润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280,628元,由山东润海、郑章钧、杜树霞、王毅、杨柳、王晓俊、茆正李共同负担。范婷婷应对本案案件受理费中的191,800元部分承担共同负担责任。
(二)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泰安恒岳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18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泰安恒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500,174.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6年11月7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泰安恒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3,131元。
3.若泰安恒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4,511元,由公司负担27元,其余4,484元由泰安恒岳负担。
(三)2017年1月6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临沂旺力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7)鲁131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旺力赔偿经济损失430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临沂旺力承担6,552元,其余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1月24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临沂旺力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017年7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临沂旺力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7)鲁13民终13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公司与江西盛扬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江西盛扬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江西盛扬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11,233,879.6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为1,791,472.64元,之后以11,233,879.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强制江西盛扬立即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 强制林宗阳、王文芳对江西盛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对林宗樟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黄阿昔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林细顺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35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