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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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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码:2017-017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7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08,000,000股,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473,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66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7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60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7年7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367,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56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24%。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0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8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8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锦才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7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蒋鹏、刘清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