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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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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17-044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7日15:00至2017年8月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2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哲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7,106,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7,07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6,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02,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78%;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83,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3,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274%;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8日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7月22日公告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7日15:00至2017年8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87,074,22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2.5619%;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31,900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监票、验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黄昌华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黄昌华

_____________

吕露兰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