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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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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2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实际收到表决票12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补充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并投入智能装备提质扩产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7)第0818号)。

董事叶维琪先生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上海东洲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无法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李志强先生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本项目业绩下滑,无法发表同意意见。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2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涉及补充评估

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增资控股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070139号,以下简称“《原资产评估报告》”);2016年10月14日,东洲评估以2016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长泰公司进行补充评估,出具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长沙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853139号,以下简称“《首次补充资产评估报告》”)。鉴于《首次补充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7月31日,至今已超过有效期限,为验证长泰公司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东洲评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长泰公司再次进行了补充评估。主要情况如下:

一、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本次补充评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长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补充评估,补充评估结果如下:

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基准日市场状况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15,278,380.74元。其中:总资产账面值367,763,174.13元,评估值463,788,076.64元,增值额96,024,902.51元,增值率26.11%;总负债账面值261,786,551.77元,评估值248,509,695.90元,减值额13,276,855.87元,减值率5.07%;净资产账面值105,976,622.36元,评估值215,278,380.74元,增值额109,301,758.38元,增值率103.14%。

按照收益法评估,被评估单位在相关假设条件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6,500.00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减值4,097.66万元,减值率为38.67%。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二、本次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结果的差异说明

单位:元

长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同一评估机构东洲评估进行评估,三次评估均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进行评估,在评估方法、关键评估参数等方面基本一致,并采用资产基础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存在重大差异。

从评估结果来看,收益法评估结果减少幅度较大主要由于长泰公司部分业务因缺乏市场、客户资源及资金支持从而发展较为缓慢,从谨慎角度考虑,相应下调了其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但是从作为本次评估结论的资产基础法来看,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原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0月31日)、首次补充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7月31日)分别减少3.53%、3.57%,变化相对较小。三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差异主要来自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变化,评估结果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补充评估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拟增资控股的长泰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作为评估结论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小,且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过渡期损益由长泰公司原股东承担或享有,故增资控股长泰公司交易的对价公允,继续按照以2015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