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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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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公告编号:2017-053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转股代码:190032 转股简称:三一转股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根据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7.46 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7.45 元/股

●“三一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7年8月2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7年6月28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三一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三一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三一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三一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46元/股调整为7.45元/股。

“三一转债”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3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17年8月24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7年8月24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054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2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657,987,0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579,870.7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证券账户B880****10)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以应付股利的形式代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按每股0.009元人民币派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0738888

联系传真:010-60738868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清路8号三一重工

邮政编码:102206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