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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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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 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3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51号文核准,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2,827,77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20元,共计募集资金956,359,994.40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12,197,767.93元[承销及保荐费共计13,197,767.93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2,450,724.46元),坐扣前已预付1,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44,162,226.47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于2017年7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公司坐扣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为944,162,226.47元,扣减已预付承销及保荐费1,000,000.00元后的金额为943,162,226.47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新增股本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612,827.78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521,535.65元)后的募集资金含税净额为941,549,398.69元,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838,335.6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42,387,734.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8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富阳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杭氧”)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浙江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保俶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上述三家银行统称为“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公司已在工行浙江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2021129800072914,截至2017年7月24日,专户余额为944,162,226.4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工行浙江分行和浙商证券已就该账户的监管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已将该账户中108,000,000.00元转至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开具的账户(账号:8110801013201206437)用于富阳气体项目;已将174,802,226.47元转至公司在杭州银行保俶支行开具的账户(账号:330104016000764924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剩余661,360,000.00元将用于集团公司资产收购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杭州银行保俶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07649240,截至2017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174,802,226.47元。该专户用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杭州银行保俶支行和浙商证券已就该账户的监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已在中信银行保俶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201206437,截至2017年8月3日,该专户余额为108,000,000元;富阳杭氧已在中信银行保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801013401206463,截至2017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富阳杭氧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富阳气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富阳杭氧、中信银行保俶支行和浙商证券已就上述两个账户的监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富阳杭氧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浙商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浙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富阳杭氧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富阳杭氧均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富阳杭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富阳杭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或富阳杭氧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富阳杭氧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富阳杭氧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富阳杭氧可以主动或在浙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富阳杭氧、专户银行、浙商证券三方 / 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浙商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或七份,公司或富阳杭氧、专户银行、浙商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4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

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于2017年8月19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公司定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午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方式:现场接待

二、接待时间:2017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9:00-11:00。

三、接待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弘元大厦206会议室。

四、公司参与人员:公司副总经理徐建军、总会计师葛前进、董事会秘书汪加林及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可能会有所调整,敬请谅解)。届时将针对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与广大投资者进行现场交流和沟通。

五、预约登记:请有意参与的投资者于8月22日前(上午08:00-11:30;下午13:00-16:30)与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联系预约。如未能及时预约登记,将可能给投资者接待工作造成不便。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李雷、高春凤;

2、联系电话:0571-85869388,0571-85869350;

3、传真:0571-85869076;

4、电子邮箱:liquanyi17@126.com。

七、注意事项:

1、来访证件:来访个人投资者请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请携带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的上述证明性文件进行查验并存档复印件,以备监管部门查阅。

2、保密承诺: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

3、为提高接待效率,在接待日前,投资者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出所关心的问题,公司针对相对集中的问题形成答复意见。

4、参加本次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投资者交通、住宿等费用请自理。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