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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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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公告编号:2017-09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7年8月12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15:00至2017年8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348,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4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23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1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97%。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97%。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34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期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出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10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进行了多轮沟通交流。2017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中融信托就关注事项的正式反馈。公司在中融信托提供正式反馈的基础上,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做出了以下回复:

问题一: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中融-证赢13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佳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股票。请说明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受益人及其是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并请详细说明资金来源情况(直至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经营活动所获资金或银行贷款)。

回复:经中融信托核查确认,由其担任受托人管理的“中融-证赢13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证赢130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佳源公司持有的2783万股的尤夫股份的股权,该行为是基于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前景预判进行的财务投资,中融信托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另,中融信托与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侧重于产融结合(由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为中融信托提供优质项目,中融信托利用自身优势为公司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与此次股权转让行为无必然联系。证赢130号的资金来源为中融信托主动管理的净值型产品,该产品委托人主要为国内金融机构、大型国企或民营企业,同时经中融信托核实确认证赢130号及证赢130号的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在内的证券类产品是银监会允许的信托产品主要投向之一,2009年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也对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上述信托计划的投资行为符合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本次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拟转让的2783万股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请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质押事项是否会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转让双方对股份质押的具体安排。

回复:就本次股权转让,佳源公司和中融信托均严格履行了内部的决策程序,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为解除2783万股股份的质押状态,佳源公司将在当前质押股份所担保的债权清偿后解除相关股份的质押后再与中融信托进行股份转让事宜。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当前质押事项不会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问题三:请说明中融信托对本次股权转让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未来12个月是否有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回复:中融信托对本次股份转让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没有锁定安排。未来12个月,不排除中融信托有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性,如中融信托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