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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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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7-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7-34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专调查字201447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4-84号)。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5号),并于2016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56号)。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4号)并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17-24)。

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6月至9月,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政泉控股为北大资源控股代持北大医药4000万股股份。上述协议签订后,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均未就该协议及其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8.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定)》第3.3.2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司说明

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及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违规事项的整改

公司知悉处分决定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了进行深刻的反思与学习,决定以此为鞭策,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方面的学习。严格履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四、处分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7】486号)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