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7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8月18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15:00至2017年8月1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正元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81,130,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1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81,130,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1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34,270,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4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34,270,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4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29,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69,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指定公司办公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30,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闫倩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8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闫倩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17年8月18日下午13:30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俞正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1130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186%。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同意指定公司办公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29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关于同意指定公司办公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13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议案1及议案2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3至议案8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邹盛武:
闫倩倩:
2017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