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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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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7-46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980万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实际执行,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造成负面影响,相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3.09%。

近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7)川11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9),相关案件于2016年9月22日、11月24日、2017年3月7日开庭审理。2017年3月,一审判决下达,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4)。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2016)111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

2、驳回国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众公司承担。

三、二审判决主要结论

珠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00元,由上诉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实际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负面影响,相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3.09%。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