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7-04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25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以现场与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7年中期业绩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转发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6个月中期业绩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本公司不向股东大会提呈派发任何2017年中期股息方案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经营发展的考虑,董事会不建议向本公司股东派发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中期股息,故决定不向股东大会提呈派发任何有关2017年中期股息方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本公司对银行业务进行授权的议案》
(1)为确保本公司正常经营,保证银行授信业务的正常使用,特对银行业务授权如下:
本公司(包含“分公司”)与银行签订年度授信协议,每家银行在有效期内的一般授信额度(敞口额度)控制在人民币94亿元以内。
银行授信具体业务包含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远期结售汇等业务。
有效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度中期业绩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2)为保证本公司经营需要,对本公司银行贷款额度授权如下:
授权本公司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且在前述额度内可以滚动开展。
有效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度中期业绩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3)针对银行业务合同及文本的签署,公司董事会特授权如下:
授权财务总监李凤珍女士与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代表本公司共同签署银行业务的有关合同及文本,授权各分公司总经理代表各分公司签署银行业务的有关合同及文本。银行业务包含但不限于:
A贸易融资合同(开立国内、国际信用证,进出口押汇等国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签订的合同)
B短期贷款
C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D承兑汇票贴现
E承兑汇票质押(含票据池质押)
F开立信用证
注: 由于开立信用证前已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无风险且业务办理频繁,可使用法人章代替财务总监李凤珍女士与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签字。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7-04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25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彪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半年度报告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7-04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损益总额、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要求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集团」)自2017年起采用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具体情况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新增了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并规定了新的列报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2、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本集团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自2017年1月1日起,本集团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人民币57,466,601.41元,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的颁布对本集团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