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6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量子通信技术数据链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光电”)。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8)、《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乐光电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立“量子通信技术数据链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7年8月25日,公司(甲方)、凯乐光电(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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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通过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量子通信技术数据链产品产业化项目”,甲方、乙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0160078801400000115】。该专户仅用于“量子通信技术数据链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强(身份证号:3301061968********)、方欣(身份证号码:3304241975********)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需取得甲方和乙方书面授权,同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