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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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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1版)

邓小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历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邓小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邓小龙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7-10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9月14日15:00-2017年9月15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7年9月15日9:30-11:30、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除现场会议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还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1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7年9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27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

议案1 《〈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3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4 《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议案5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议案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7 《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特别强调事项:

(1)公司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上述所有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3.相关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报名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9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6.会议咨询: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钟菲、邓小龙;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决议及公告;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3

2.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有效期限:2017年 月 日——2017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说明: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7-10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8月6日,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2015年8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6人调整为1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1,200万股调整为1,170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9月15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

5、201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失效,应回购注销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回购并注销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所涉及的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共计29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35元/股。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公司九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并对注销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

6、2017年8月2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之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锁期的2,92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锁。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届满

根据《恒逸石化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25日,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期,截至目前,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1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100%解锁比例。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1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有效激励公司高管及核心骨干创新发展的动力,为公司未来长效发展不断做出贡献。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1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逸石化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恒逸石化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据此,恒逸石化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7-10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上述会计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其他收益”科目本报告期金额增加28,916,389.62元,“营业外收入”科目本报告期金额减少28,916,389.62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的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7-10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SCP)。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发行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分期发行,注册额度内可循环发行;

2、债券期限:不超过270天;

3、发行利率:最终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确定,在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5、募集资金用途:置换到期债务、补充营运资金。

6、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年之内。

二、授权事项

本次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发行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每期发行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2、签署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决定聘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4、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5、同意董事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

三、审议程序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事项经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在具体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情况。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能否获得注册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