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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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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7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取消提案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7年8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0,170,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7%)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独立董事王砾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20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0,113,53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8,775,69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337,839股。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069,34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1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69,509,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6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59,005,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69,509,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6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59,005,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69,509,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6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59,005,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票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2,845,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贾芳菲律师、罗楷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筑股份”)于2017年8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年8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年8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含已被取消资格的原激励对象);

(二)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7年2月12日—2017年8月1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以下列示的29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公司已将激励计划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以上29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期间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活动;在公司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关于公司股票的交易变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