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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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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7-07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星期二)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15:00时至8月29日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351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受陈阳友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杜树良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17名,代表股份数量266,889,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4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3人,代表股份数量197,752,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2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数量69,136,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2人,代表股份数量116,229,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Lirtix S.A.和Rondatel S.A. 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董事长陈阳友先生,陈阳友先生同时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89,481,652股股份。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二)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等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见前述说明。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三)关联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杜树良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海南嘉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董事兼总裁杜树良先生,杜树良先生同时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宁波儒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罗小群女士、虞智海先生同时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宁波儒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因此,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杜树良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0,000,000股股份,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8,718,720股,杜树良先生持有本公司308,583股,三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9,027,303股。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建平律师、魏莱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